上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並將於2024年4月1日正式生效,意味著政府早在2002年提出的升降機設備強制年檢,經歷二十年正式落實!
筆者一直推動本澳實施升降機設備強制年檢,是提升本澳電梯安全的重要一步,但對於今次法案,政府堅持使用新創設的「保檢分家」機制,而非沿用現有保養、檢測配合政府抽檢的機制,筆者明確反對,因為,本澳過去多年來一直沿用現有由同一機構對升降機設備進行保養維修及年度檢測,政府2013年提出的自願電梯年檢計劃,亦沿用同一機制,並明確要求升降機年檢證明書需由認可專業工程師簽名,並由政府作抽查的方式保障電梯安全,機制過去一直運作暢順,只是一直屬自願非強制性質。但今日政府「突然」在本澳強推「保檢分家」,本地業界是否作好準備?居民為此增加的開支多少?都屬未知之數!
升降機法關鍵在「強制年檢」非「保檢分家」
為此,筆者對大部份條文投下了贊成票。但對於法案的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內容,排除了對單一業權大廈升降機的規管;以及第十六條有關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服務、第廿一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等法案明確保檢分家的條文,筆者投下反對票。至於第七條第二款二項,政府未能清晰解釋和回應,倘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自管大廈,若因業主大會未同意的情況下,升降機的責任人及相關行政處罰應由全體小業主而非由大廈管理機關承擔?故筆者對條文投下棄權票。
翻查資料,截至今年五月本澳有向當局登記的升降機類設備共 9,200多部,其中升降機 7,500多部,自動扶梯 1,600多部和自動行人道 50多部,當中准照場所(須政府發牌運作機構或商號)、政府部門擁有的升降機類設備 5,200多部;其餘 4,000部是向局方登記的私人住宅樓宇電梯,當中僅有2,400多部有提交安全運行證明書,意味本澳最少有四成的私人住宅樓宇電梯,並未有做強制年檢,其安全保障成疑!
政府2002年已提升降機強檢廿年才成事
其實,工務局早在2002年已完成《升降機監管的法律》草案並向業界作諮詢;2006年,政府表示會藉工務局改組成立機電工程處規管包括電梯的機電安全,但拖沓多年立法仍未見蹤影!為應付社會壓力,當局2013年推出《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下稱《指引》),並通過推出行業標準、設立維修公司登記及申報制度、設立資料庫系統、要求公示張貼年度「安全運行證明書」(下稱「安全證書」)、抽查維修公司的檢測質量等五個方向規範其安全。但指引屬非強制性且無罰則,當局只可對不遵守指引的登記保養維修公司作出公開警告或除名處分。計劃之初,當局表示九成電梯有參與指引進行年檢,並將按《指引》執行經驗推動立法!
然而,2013年推《指引》政府換屆後形同虛設,而隨著政府換屆,工務局對《指引》執行採取放任態度,令其執行形同虛設!筆者所屬團體2018年隨機抽查本澳七個有張貼「安全證書」的私人屋苑電梯,發現當中僅有一份「安全證書」在工務局網站核實成功,其餘六份均是「查詢的編號不存在」。此外,根據當局「升降機類公司登記」的網頁顯示,52家公司中僅有7家登記仍然有效,僅佔13%,反映當時大部分張貼的「安全證書」並未按指引作出申報!
非交廉署跟進強制年檢或仍立法無期
為此,筆者所屬的團體將相關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徹查政府在執行和監管《指引》上是否存在行政失當,並在強制電梯年檢立法上是否存在不作為及失職?
廉署在去年底回覆筆者的內容,明確列舉工務局執行《指引》存在眾多問題:包括工務局網站沒有及時更新升降機類設備公司的登記名單;2018年僅約 4成升降機按指引作年檢申報;每年平均逾5成8的被困升降機求助個案來自私人樓宇,但工務局卻從不抽查私人樓宇電梯,而只抽查保養狀況一般較佳的准照場所及政府部門的升降機設備,實有選擇性抽查之嫌!廉署更揭發,當知道部分行政機關升降機類設備抽查發現未達標的問題時,工務局竟然未盡通知及跟進責任,通知相關部門維修或暫停使用,變相置公眾於危險而不顧!故筆者無法認同廉署指當局不存在行政失當的結論,又不公開調查結果的處理方法。
但廉署調查足證筆者對工務局的投訴屬實,故在廉署報告出台前,政府在2021年的施政報告中,已表明會將《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明確納入法律提案項目中。
機電工程廳成立應管好大型遊樂設施及燃氣爐具
當日的細則性討論中,有關升降機的第一責任人的問題,現時本澳仍有為數不少,由大廈自管沒有管理公司的大廈,無論是法案內容以及政府當日的解說,均未有明晰如何確保已做好自身責任,包括召開業主大會但議程不獲通過的情況下,管委會不應作為行政處罰的第一責任人要成員自掏腰包的問題,筆者期望政府亡羊補牢,在日後推行法案實施時,必須制訂清晰的指引,以及做好宣傳教育,避免不合理的情況出現。
筆者必須指出,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強制年檢,只是本澳機電工程規管的第一步,希望機電工程廳今年在工務局改組時正式成立之後,政府會陸續對本地的大型遊樂設施、燃氣爐具等機電設備進行逐一規管和立法,加強澳門機電安全的保障。筆者希望政府後續能夠做好宣傳和介紹,確保所有負責的管委會和業主能夠依法保障電梯安全,同時避免因為法律的不清晰而受到不必要的責任承擔。
本人希望政府適時檢討法律,若發現「保檢分家」出現人手不足,又或令升降機保檢成本大增、甚至出現其他地區的不規則造假情況,當局應盡快亡羊補牢,進行修法調整。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