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星期五

講者倡輕微違防火法簡易執罰︳2020-11-27 市民日報

【本報訊】「民众講壇」昨探討正在立法會審議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有講者指新法有望解決現行防火規章的缺失,但具體細則未有明晰公開讓市民參與討論。講者又建議對輕微違反防火法例,如「雜物阻塞走火通道」,設立簡易的定額罰款機制,毋需再經投訴、聽證等程序。

民众建澳聯盟昨在會址舉辦「民众講壇」,邀請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律師麥興業、城市大學應用經濟課程主任林德欽、岐關新邨管理機關副主席郭寶健、民众建澳聯盟大廈事務委員會主任袁漢均,圍繞法案內容探討現存防火安全隱患等問題。

林宇滔表示,現行《防火安全規章》沿用25年,加上多年來一直未有依法嚴格執行,故對是次修法方向表示認同。但他對新法的多項建議抱有疑問,包括新法建議清晰工務局與消防局的權限,但具體上能否解決因僭建而導致的防火安全問題?因為建築物出現僭建而影響防火安全,最終都由工務局負責,而工務局的往績及效率非常不理想。

釐清責任人清晰工務消防權限

他續說,業界反映現行《防火安全規章》不少技術問題都較複雜,雖然今次修法希望得以改善,但最重要的技術要求卻由行政法規訂定,現時法案與行政法規未能同步公開,公眾和業界難以發表意見,或會影響立法質量。林宇滔並建議對於雜物阻塞走火通道等輕微違反,可透過簡易程序定額罰款,毋需經冗長投訴、聽證,同時亦能增加阻嚇力。

麥興業則認為,新法較現法有進步,尤其釐清責任人問題;以及清晰工務局與消防局的權限,亦有助解決現時消防局不能執罰,只能將個案轉介工務局的困局。而法案亦加入有人阻止當局巡查工作時,處以刑事的違令罪,相信立法者為了兩部門將來有可能遇到障礙的排除,故他呼籲市民應配合當局巡查。

私人地段阻塞走火通道難投訴

林德欽指出:2017至2019年間,本澳每年平均約有1000宗火警,人均火警數字較內地城市高,或與本澳人口密度高有關。他認為舊區的防火壓力較大,以及需要做好消防人才培訓。

郭寶健表示,本澳舊樓住戶防火意識大多薄弱,如在大廈範圍內燃燒冥鏹、拜神燒香等,容易導致本可避免的火災;同時,舊樓電線老化、設施殘舊,亦有機會增加火災發生。他指大廈管委會當然希望業主自律注意防火安全,但以岐關新邨為例,阻塞走火通道、泊滿車輛等情況,因屬私人地段而難以投訴,沒事發生當然最好,有事時或影響逃生。他指當局有必要盡快通過立法,加強居民防火意識。

袁漢均稱,全澳有數千幢「三無」的低層樓宇,由於業主消防意識薄弱,造成嚴重消防隱患,故政府必須加以宣傳,讓居民不亂堆放雜物。



支持就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立法林宇滔: 可解決現行規章缺失︳2020-11-27 華僑報

【專訪】民眾講壇昨日舉行,其中,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支持就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立法,相信可解決現行防火規章缺失。 

由民眾建澳聯盟主辦,民眾講壇昨日下午三時假民建聯禮堂舉行,邀請城市大學應用經濟課程主任林德欽、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大律師麥興業、民眾建澳聯盟大廈事務委員會主任袁漢均及歧關新村管理機關副主席郭寶健等出席,就大廈防火安全問題進行探討。

 據介紹,"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對於有關法律出台能否有效解決過往消防局未有執法處罰權、提升大廈防火責任意識等問題,社會均十分關注。出席講壇的林宇滔則表示,有關法律除規範樓宇防火安全外,亦多了對"場地"的規範,他期望新法有助解決現行防火規章的缺失,但卻認為當中具體細則未清晰公開讓市民參與討論。

 他又建議設立簡易的定額罰款機制,對於輕微違反防火法例,如「雜物阻塞走火通道」等情況,可無需再經投訴以及聽證等程序,即可對違返者進行罰款,以起阻嚇作用。◇



去年貓隻人道毀滅數創新高 流浪動物命途坎坷 TNR計劃重啟無期︳2020-11-27 力報

 貓狗是人類的好朋友,本澳隨著《動物保護法》的實施,市民保護動物的意識也日漸提高,遺棄寵物的數字也逐年減少。不過,資料顯示,本澳近幾年被市政署捕捉的貓狗數字仍維持在過百隻,貓隻人道毀滅的數字在去年更創10年新高至74隻。近年,動保團體爭取全面實行「TNR計劃」(捕捉、絕育、放回),市政署多次表明現時不具條件實行,更對照顧流浪動物的解讀引起不少爭議。事實上,市政署在2007年起曾試行流浪貓的TNR,至2009年成功令貓的人道毀滅數目降至個位數至六隻,不過相關計劃在2015年叫停。

在2007年,當時的民政總署(現時市政署)推行針對流浪貓「TNR計劃」,通過誘捕、絕育、接種狂犬病疫苗、作記號後放回原居地或遷移到合適地點,控制流浪貓數量及減少對市民造成的滋擾。實施八年期間,合共將1,875隻流浪貓經專業人員捕捉,再由市政狗房絕育及注射疫苗後放回適合其居住的地方。惟市政署在2015年以流浪貓數目有增無減,亦不時發現有市民放養未經絕育的貓隻繼續繁殖,以及與《動保法》牴觸為由將計劃叫停。

TNR 計劃令棄養問題加劇?

市政署諮詢委員會委員林宇滔認為,本澳當時實行貓的「TNR計劃」有一定成效,只是本澳貓隻棄養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他指出,《動保法》僅規定滿三個月的馬及狗須植入晶片,而沒有對貓隻實行同樣要求,此法律漏洞加劇了貓隻棄養的情況。若棄養問題沒有加劇,進行「TNR計劃」絕育後的流浪貓數目自然也不會增加。他建議除應盡快恢復本澳流浪貓的「TNR計劃」外,也應盡快修法要求貓隻須強制植入晶片從源頭杜絕棄養。

至於是否與《動保法》抵觸,林宇滔指,《動保法》中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中提到,只要市政署許可,為保育的目的而將動物放歸適合其生長且不會破壞生態平衡的自然環境不視為遺棄動物。可見,法律問題不難解決,且香港實行多年也沒有與當地的《動保法》有抵觸。

他亦提到,實行流浪貓TNR期間,不少貓隻在公園更成為「景點」,且絕育後的流浪貓求偶聲及打鬥的問題都會減少,甚至能協助社區減少鼠患。

本澳的動保團體一直倡議恢復流浪貓的「TNR計劃」,以及擴大至流浪狗。今年更向市政署提交了相關提案。事實上,市政署在去年年底曾表示會在路環試行流浪狗的「TNR計劃」,惟其後不了了之。至今年9月在回覆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時表示,現階段不具條件,更提及長期餵飼流浪動物可能構成遺棄動物。雖然市政署最終表示經分析後餵飼流浪動物並不構成遺棄,但相關言論引起不少爭議。

餵飼流浪動物惹爭議?

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副主席劉佩珍直言,市政署不但沒有積極推行「TNR計劃」,更無形中好像要警告市民不要餵飼,似乎要對流浪動物趕盡殺絕。對於市政署指,長期有人餵飼流浪動物可能構成遺棄問題愈趨嚴重,劉佩珍更認為是謬論,「其實遺棄不需要理會有沒有人餵!若要遺棄也不會管牠死活!」

至於有意見指餵飼會引生衛生問題,她指,以往動保團體的義工餵飼流浪動物都有一定的衛生意識,例如主要會餵食乾糧,並會用器具裝好,餵食後會清理。不過有個別市民可能缺乏衛生意識,用熟食餵流浪動物,事後亦沒有收拾好,的確會影響公共衛生。

議員蘇嘉豪指,參考鄰近地區如台北、香港等地,「TNR計劃」是否成功需要取決於後續管理及乾淨餵食。當年推行流浪貓絕育計劃時,市政署卻未有妥善安排後續工作。若要達到最佳效果,建議市政署與動保團體合作,包括培訓義工,並由持證認可的義工對動物合法餵食,基本上可解決社區衛生問題。

由於攻擊性更強及地域性更廣等原因,流浪狗的「TNR計劃」更為複雜。翻查資料,香港由2000年開始展開相關計劃研究,至2015年取終取得政府同意,在某幾個試點進行三年,惟計劃最終被指未能達到漁護署設定的指標,署方決定暫時中止計劃,並改為由民間組織繼續監察試點流浪狗數目。

TNR 先重啟流浪貓 流浪狗隨後

雖然流浪狗的「TNR 計劃」有一定複雜性,但由於流浪動物繁殖率驚人,若一直以捕捉方式,只會換來更多動物被人道處理。據估計, 現時路環山頭約有近300隻流浪狗,捕捉在荒山野領的狗隻有一定的挑戰,加上由於市政署捕捉的結果有被人道毀滅的可能,很多動保團體及熱心市民都不太支持市政署的捕捉行動。不過換個角度,若實行「TNR 計劃」最終目的是絕育放回,相信原先的對立會轉化為合作關係,動保團體及市民亦會與市政署衷誠合作。

林宇滔指,雖然市政署稱現時領養率達七成,但大部分都是動保團體「出手」領養,若非有動保團體幫忙動物人道毀滅數恐更多,且不少動保團體的容納空間接近飽和。 期望政府與動保團體合作,控制流浪動物數量,共同執行「TNR計劃」和後續跟進,讓流浪動物最終命運不只有人道毀滅,為社會整體利益和動物福祉為依歸,盡快重啟流浪貓的TNR以及試行流浪狗的TNR 計劃。

寵物貓植晶片領牌大勢所趨 動保團體倡飼主須讀養寵課程

在2016年9月生效的《動物保護法》,未有處理流浪貓狗問題,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林宇滔認為,2007年至2015年實行的流浪貓「TNR計劃」有一定成效,只是貓隻棄養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他指出,《動保法》僅規定滿三個月的馬及狗須植入晶片,而沒有對貓隻實行同樣要求,此法律漏洞加劇了貓隻棄養情況,若棄養問題沒有加劇,進行「TNR計劃」絕育後的流浪貓數目自然也不會增加。他建議除應盡快恢復本澳流浪貓「TNR計劃」外,也應盡快修法要求貓隻須強制植入晶片從源頭杜絕棄養。動保團體更建議開設相關課程規定飼主修讀,了解飼養寵物應有知識,培養責任感,減少棄養。

對於有建議強制為貓隻植入晶片杜絕棄養,澳栢獸醫診所醫生吳浚明表示,為寵物領牌植晶片在各世界各地已是大勢所趨,不過亦需要關注會因此而衍生的問題。他表示,所有植入物對於動物都有一定刺激性,加上貓的「應激反應」比狗大,當牠們受到環境壓逼,或心理壓力過大,可能會出現休克等嚴重情況,故需要留意獸醫在進行植入晶片時的設備及當時的環境氣氛控制。此外,在檢查晶片操作上亦需要考慮,避免引起貓隻過激反應。

吳浚明指,目前,本澳的餵養者一般是需要移民才會帶貓隻到市政署植入晶片,「又要使錢,隻貓又要痛!」加上有風險存在,一般養貓人士都不會選擇植入晶片。

植晶片需定期續牌

他認同為貓植入晶片可減少棄養問題,但同時擔心可能因過程繁複領養率可能大減,若日後修法規定貓隻需要植晶片,估計會與狗隻相同,需要定期續牌,以及需每三年打一次狂犬病疫苗,有些貓隻可能對外出及打針有過激反應,對此或較難操作。

現時的流浪貓狗被捕捉後被關在市政狗房,本澳的動保團體不時也會「出手」打救即將被人道毀滅的貓狗。不過,不單市政狗房,本澳不少團體容納動物空間早已飽和,貓狗長期存在於一個封閉空間對其身心也不健康。吳醫生指,貓狗長期處於狹小空間會導致壓力形成,亦同時會產生抑鬱及焦慮問題。




林宇滔倡新防火法引入定額罰款︳2020-11-27 正報

【本報訊】立法會正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建議,為輕微的行政違反行為引入定額罰款機制,簡化執罰流程,增加效率。

民眾建澳聯盟昨舉行「民眾講壇」,邀嘉賓探討《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林宇滔支持修法,對修法方向認同、不反對,但對具體執行成效存疑問。

新法的罰則由二千至二十萬元不等,林宇滔表示,若對阻塞走火通道此類防火安全問題,採用現行行政違法方式處理,走開卷宗、調查、聽證答辯、聲明異議等一連串冗長程序,實對這類輕微違反行為之處罰效率過低。

對此,他建議應考慮為此類輕微違反行為引入簡易、定額的處罰機制,否則為此類普遍問題執法,將要投入許多的行政成本去處理。

防火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政府會在行政法規處理,林宇滔指,相關技術指標將左右執行,十分關鍵,批評當局既然有法案出來,相關行政法規也應一併向社會和議會公開,才便於討論和發表意見,確保立法質量。這在其他立法也有同樣的問題。

傳新去年初曾就青洲坊大廈天價換防火閘一事去函廉政公署要求介入徹查,他謂,廉署至今還未有公布調查結果,故促請署方盡快公布,有助清晰舊防火安全規章的問題,在修法中汲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

麥興業關注新法增違令罪

律師麥興業認同是次修法內容有進步,包括清晰部門權責、責任人及其義務等。要注意的是,新法把拒絕與當局合作和阻礙執法刑事化,引入違令罪,即最高一年徒刑及一百二十日罰金。他呼籲民眾配合,共同做好家園防火安全。

歧關新村管理機關副主席郭寶健與民眾建澳聯盟大廈事務委員會主任袁漢均都支持新的防火法盡快出台,期望能處理私人地方的防火安全隱患,解決如電單車阻塞出入通道的問題,不再不了了之。

城市大學應用經濟課程主任林德欽說,本澳近年每年火警約一千宗,以人口比例計,對比內地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很多。又認為應區別對待新建樓宇與舊樓的防火安全標準,畢竟後者壓力較大,並關注本澳是否有足夠相關防火專業人員去執行。



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

等待多年《消保法》明年終生效 行政法規跟不上或成無牙老虎?|2021-11-26 訊報 宇論滔滔

    立法經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該法立法過程漫長,早在回歸初社會已有立法訴求,但政府一直未有落實立法工作,拖至二零一四年諮詢,二零一九年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細則性審議超過兩年,終在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法案主要涉及"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禁止不正當營商行為"、"規範供應消費品和提供服務合同及與新興消費模式有關的合同"、"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四方面內容。

《消保法》涉四大方向內容

    《消保法》旨在應對新興營銷模式、打擊威嚇性及誤導性營商行為,健全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以加強消費者各方面的保護。此外,《消保法》亦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就行政違法行為執法、勸誡和處罰權,以及就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爭議進行調解或仲裁,相信有助解決眾多消費爭議。

但實際上,是仍然需要透過補充立法的方式,令這些新權力能有效落實。翻查資料,立法會全體會議於今年六月就《消保法》法案細則性表決時,經濟財政司司長曾表示,由於《消保法》賦予消委會處罰權,需要稽查負責筆錄、製作卷宗、聽證等,政府將調整消委會的組織法適應法案,人員配備也要作出相應調整,並且適當調整職程。

消保法賦權消委會前提改組織法

    但事隔五個月,離《消保法》正式生效僅剩不到四十日,政府至今仍未就消委會新組織法進行立法,亦未公佈相關進度。倘若新組織法未能趕及於明年一月一日與《消保法》同步生效,根據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將令消委會只能沿用原來規範消委會職能的第4/95/M號法律,而該法律並未賦予消委會執罰權,意味《消保法》明年生效後,將無執法部門執法的怪象,不單違反立法原意,也令社會期盼已夠的《消保法》更遲才發揮效力!

    此外,《消保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表明,未來將會有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共諮詢組織",當消委會按照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調查和研究價格的形成,收集所需的最新、客觀及完整的資訊"前,需要先聽取該公共諮詢組織的意見。而據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法案意見書指出,該"公共諮詢組織"為獨立於消委會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由商會代表、民間社團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

賦權調查價格形式要先過委員會

    但與消委會新組織法一樣,社會至今對於新成立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的詳情仍然一無所知,政府亦未有交代"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的設立時間表。若"消費者諮詢委員會"在《消保法》生效後仍然缺位,亦會變相令到消委會無法有效執行《消保法》第二十條所賦予的調查價格形成機制的權力,將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令《消保法》成"無牙老虎"。

行政法規拖延公佈「常態化」

    筆者必須指出,在澳門,法律即將生效,但相關配套行政法規遲遲未見蹤影的情況絕不罕見,甚至是有常態化的趨勢,更因此產生不少爭議。《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有關規範車載機的《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就是典型例子。雖然政府擁有行政法規的專屬立法權,但筆者一直倡議,政府應在立法會審議法律時,就應同時提交相應的行政法規草案文本,以便立法會及社會能在立法時,就能全面了解政府的立法取態及未來執法方式,及早提出建設性意見並作適當調整,而非目前只在立法過程中表示會充分考慮社會意見,但實際行政法規卻依然故我!

    再者,正正由於政府擁有行政法規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遲遲未立法,當局根本沒有其他藉口,只是直接反映當局立法統籌成效不彰。

應盡快啟動調查燃料市場價格形成

    筆者期望,消委會新組織法行政法規能盡快公佈,一方面讓消委會盡快按新組織法重組,為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消保法》做好前期準備,更絕不應讓《消保法》生效後變成無執法部門的"無牙老虎"。

更重要是《消保法》第二十條賦予消委會有調查價格形成機制、收集相關資訊的權力,但前提是必須聽取"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此委員會也必須按照新消委會組織法成立。

    筆者也建議,"新消委會"成立後,應盡快啟動對本澳燃料市場啟動價格形成的調查及研究,回應社會對本澳燃油市場"加快減慢、價格高度相近"的質疑。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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