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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都更法律諮詢文本較舊區重建更粗疏引爭議 重建業權比例過低削業主議價力 2019年11年1日 | 市民日報

都更法律諮詢文本較舊區重建更粗疏引爭議 重建業權比例過低削業主議價力
【本報訊】政府正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進行公開諮詢,其中最大爭議是文本建議調低重建樓宇業權百分比,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和民众建澳聯盟副理事長歐陽廣球均認為,重建業權比例「宜緊不宜鬆」,其中重建業權比例過低變相削弱業主的議價能力,難以保障業權人的利益。他們批評諮詢文本粗疏,沒細化賠償內容,擔心將來重建時爭議較大。林宇滔更認為,現屆政府倉卒推動都更諮詢是添亂,留待下屆政府「執手尾」,令市民對政府施政更沒信心。
2017年都市更新委員會討論重建樓宇業權百分比時,同意重建業權百分比分為4個部分,建議凡是樓齡於30年以下樓宇,重建的業權比例需要100%;樓齡30至40年以下樓宇重建的業權比例為90%;樓齡40年或以上樓宇重建業權比例為85%;至於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樓宇,例如出現環境衛生問題的樓宇,重建的業權比例為85%。然而,較早前由法務局草擬並公布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卻大幅下調樓宇重建的業權比例,文本提出按樓齡訂定相應百分比,如樓齡30年或以上至40年以下的樓宇,需90%業權人同意;樓齡40年或以上的樓宇,需80%的業權人同意;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且已被拆卸的樓宇,需60%業權人同意。諮詢文本同時建議,在窮盡所有方式亦未能取得餘下業權時,可透過徵購取得餘下業權。
令人質疑傾斜商界利益
民众建澳聯盟昨舉行「民眾講壇」,探討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前都更會委員林宇滔認為,任何地方在都市更新過程中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均是最大爭議的問題,但在執行都更時,必須要平衡大部分業主和少數權主的利益,因樓宇重建涉及個人私有財產的同時,也涉及大廈的整個業權,不同業主有不同看法很正常,如果大部分業主都有共同的需求或共同利益需要重建時,一個百分比都不降,而堅持要百分百業權人同意方可重建,是很難真正推動都市更新,所以如何保障重建樓宇少數業主的利益是法律必須要考量的問題,為此,法律在設定重建業權比例時應「宜緊不宜鬆」,惟現時政府提出的業權百分比建議,要比都更會討論的更加低,政府並沒有解釋相關設定的理據,令人感到困惑不解,其中,殘危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降至六成更令人不能接受,他認為相關百分比屬極低,難以保障業權人利益。
林宇滔質疑法務局為何在草擬文本時不接納都更會的方案進行諮詢,都更會作為法定的諮詢機構,政府應按都更會已有共識的方案再聽取社會意見,在都更會方案的基礎上再收緊,然而法務局卻沒有解釋現時提出的方案為何不同於舊區重整法和都更會建議方案,更重要的是運輸工務司司長事前沒有看過現在的諮詢文本,法務部門的做法是繞過法定的諮詢機制。是次諮詢結束離今屆政府任期只餘11天,現屆政府倉卒推動都更諮詢是「添亂」,難免令人質疑是傾斜商界利益,留待下屆政府「執手尾」,令市民對政府施政更沒信心。
歐陽廣球亦批評,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較過去舊區重整法律文本更加粗疏,沒細化賠償內容,擔心將來重建時爭議較大。他舉例,文本建議若屬「危樓」或因危及公共衛生安全並已被拆卸樓宇,重建業權比例下降至60%太低,變相削弱業主的議價能力。香港都更由政府主導、統籌、招標,然後再把後續重建工作交建築商負責,澳門只有公權力介入開展都更,才能減少爭議,所以澳門都更應由政府主導、注資及招標再由建築商興建,會較符合澳門實際情況。

民眾論壇探討都更法 冀細化都更賠償標準 2019年11月1日 | 澳門時報

民眾論壇探討都更法
冀細化都更賠償標準
【本報訊】民眾建澳聯盟主辦的 “民眾講壇”昨日以“都市更新法律制度齊來傾”為主題,邀請業界人士、時事評論員、社團負責人及市民共同探討現正公開諮詢的《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文本內容。
論壇昨日下午在民建聯黑沙環會址禮堂舉行,由時事評論員湯耐冬擔任主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城規會委員陳德勝、律師施麗君、北區社諮委蔡思偉、民建聯副理事長歐陽廣球出席。
歐陽廣球表示,澳門土地資源匱乏,都更能夠使片區進行活化和重整,釋放更多空間利於公共建設,認為都更工作應由政府主導,並注資都更公司選定地段進行發展,優先處理舊區。不過他認為,現時的《都更法》諮詢文本較早前的舊區重整文本更為粗疏,在賠償方案方面未作出細化安排,擔心將來重建時爭議較大,又稱政府應適當調整諮詢文本的業權重建比例,並舉例指文本建議若屬“危樓”或因危及公共衛生安全並已被拆卸樓宇,重建業權比例下降至六成,等同變相削弱小業主的議價能力,建議可以參考其他地區如台灣、新加坡、中國的做法,釐定都更的條款。
林宇滔表示,今次諮詢所提出的業權百分比方案與都更會之前向政府建議的不同,亦未有清楚交代建議的業權百分比是如何制定的。他亦認為,業權百分比的釐定“宜緊不宜鬆”,建議應設定最低標準,例如賠償標準、置換標準等,以確保小業主得到及時的合理補償,及充分保障重建業主們的利益。
蔡思偉則認為是次《都更法》諮詢文本內容完整,為重建比例作出清晰的解說,但擔心特區政府換屆在即,政策延續和推動進展備受社會關注,希望政府能公佈有關時間表,以便居民規劃未來。他又提到,過去政府跨部門工作存有缺失,都更項目涉及多個部門,值得政府深思尋求解決方法。
施麗君表示,由於都更牽涉範圍廣、利益龐大,為防止出現不當情況發生,《都更法》引入了兩項重要原則,包括謀求公共利益及平衡利益原則,有效保障社會利益不被剝削。此外,須在《土地法》、《文遺法》及《城規法》的法律框架進行都更工作,使都更法更具規範。
陳德勝表示,總體城市規劃關乎到未來城市發展,《都更法》有助加快舊樓、危樓等殘舊樓宇的重建進度,並冀望政府具前瞻思維,進行一系列頂層規劃,明確各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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