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修訂《社屋法》申請恆常化 設退場機制 禁全職學生申請 2017年10月20日|力報

修訂《社屋法》申請恆常化 設退場機制 禁全職學生申請   

行政會近期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建議以法律形式訂定社屋基本制度,申請社屋實行恆常性,以計分制進行分配,同時建議設立退場機制,承租人及其家團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上限但不逾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超出上限一倍只可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並須繳納三倍租金。

至於年底將會重開的社屋申請,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將依現行法規及標準進行,待原有申請制度下的申請人上樓散隊後,再依新制度進行。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上稱,法案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有關分配制度、社會房屋單位類型及面積等由補充法規訂定。法案建議申請分配社會房屋屬恆常性,會按照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方式進行分配。

法案建議社屋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家團成員提出,申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限額。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則不視為家團成員,但在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收入及資產。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具體家團成員申請要求法案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內任一成員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前五年內,或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前三年內,不得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家團的成員;不得為已居住社屋的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不得為獲通知分配房屋後放棄、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獲分配房屋,或在首次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年內解除租賃合同的家團的成員。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對於社屋申請恆常化表示支持。他認為申請恆常化有效幫助社會對社屋的實際需求,不過法案內未有提及「排隊」的安排,認為「幾耐計一次分」及計分後如何安排新申請人的位置會影響整個政策的實施。


法規應避免一刀切至於法案內禁止全職學生申請社屋的規定則較具爭議性,林宇滔認為要令法規完善,應該避免有一刀切的情況出現,他同意有全職學生未成家及未必有實際需要,但有部分特殊情況如孤兒或高齡學生等,政府應彈性處理及重新審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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