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 星期五

經屋修法忘初衷 變相托市最成功 | 2020-07-10 訊報


2020-07-10 訊報  P01  |   宇論滔滔  |   By 林宇滔  | 經屋修法忘初衷 變相托市最成功

經屋修法忘初衷 變相托市最成功


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政府於今年初向立法會提交至今仍未公開的新工作文本(下稱"秘密文本"),根據每次小組會後的新聞訊息,新工作文本除了限定經屋只能轉售房屋局,以及徹底"去投資化"條文有重大原則性修改外,也突然取消了因災難或超標準社屋戶等的"特別要件"購買經屋的規定,相對於原來獲大會一般性通過的原文本(下稱"原文本")已面目全非,不少更完全違反了經屋制度的初衷,托市味極濃!

 
經屋去投資化民粹口號掩護托市實效
可惜立法會和政府至今仍不公開文本,加上在政府的"經屋姓經""去投資化"等民粹口號掩護下,社會和議會內的反對聲音似乎有限。如現行《經屋法》經屋業主十六年後可補差價轉讓單位,但房屋局有優先權(舊《經屋法》出售起六年後就可自由處置);原文本則規定六年後出售,必須要按房屋局、經屋申請名單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優先次序出售,售價則要按樓價通脹折舊等公式計算,但秘密文本則大改為今後只可原價賣給房屋局,且要扣減恢復單位的裝修費用。
表面上此舉好像可以"減少" 所謂經屋流入私人市場,但經屋業主未來只能將單位原價、甚至減價賣回房屋局,在無任何與社會同步的投資回報下,大部分經屋業主根本難以購買更好的私人單位向上流動,就算部份業主能力較強日後有能力購買私樓,考慮到經屋借貸最少""數十萬銀行利息,除非樓宇殘舊至重建,否則也未必願意將單位出售予房屋局,造成階層固化和房屋資源閒置的雙重浪費。
經屋姓經只能售房屋局何解計溢價金
另一個重大變化就是經屋售價,原文本並沒對現行《經屋法》的經屋訂價原則作出修訂,現行法律是按照經屋申請人的購買力、樓宇地點年份、單位坐向、面積及戶型等作計算;但秘密文本卻提出以: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行政成本作訂定考慮;按去年五月立法會小組審議修改《經屋法》"秘密文本"的經屋售價時,政府就含糊地提出,經屋實用面積每平方米2.6萬溢價金、建築成本1.7萬及一成行政費,這意味著目前45平方米的兩房經屋單位售價將由目前約一百萬(未計十六年後出售要補回約一半的補價)大增至逾二百萬(沒有補價,日後只能原價轉售房屋局)。筆者必須指出,整個經屋修法幾乎已將經屋去""化,當局堅持計算目前史上最高水平的批地溢價金實難自圓其說,但卻令人合理懷疑政府哄抬經屋出售價"托市"
此外,原文本將經屋申請人申請年齡由十八歲大增至廿五歲,新文本又改為個人申請廿三歲,家團申請十八歲,政府根本沒有足夠的理由,筆者翻查房屋局公佈的"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資料,截至2013年底"萬九公屋"已上樓的10,164個家團代表中,屬1824歲的僅得5個,佔總數僅0.05%,反映25歲以下申請經屋比例不高。
行政法規另訂細則立法時應詳細交待
另一個值得留意的是,經屋申請的排序方式,由原來的分組排序,即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及個人申請,當中又以家團成員有長者及殘疾人士優先,並分組作抽簽排名,改成考慮家團結構、人數、居澳時間、成員有否長者、殘疾及未成年人,家團永久居民比例等作評分排序,表面上較合理,但考慮到目前名單鋪鋪清、加上申請與供應單位比例懸殊,且評分具體內容標準要待政府未來行政法規另訂,相信未來執行時必定有不少爭議。
筆者一直批評,經屋如何訂價、排序評分等,確可相對靈活以行政法規另行訂立執行細則,但政府也應在立法期間拿出行政法規的具體條文,以便與立法會和社會交待政策取向,而非空口講白話,否則討論根本難以對焦,未來爭議也會更大!
有一重大更改,公眾也甚少留意,考慮到人道原則,由八十年代的《經屋法》都有特別要件購買經屋的安排,主要是為各類因為災難、社屋超標戶、拆遷安置、社工局判別為有特別需要的家團提供購買經屋的安排,儘管近年因為經屋供應緊絀,政府幾乎已沒有再以此途提供經屋,但正確的態度是建立機制預留經屋單位,而非將條文無聲無色的刪掉!
上述修改,政府都以"經屋姓經"、善用僅有經屋資源等陳腔濫調作為護航藉口,但多項重大修改若獲通過,將會忘卻"促進符合居民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的立法初衷,經屋也幾乎失去私人資產的性質,實際效果是政府親手斷絕了將經屋作為向私人樓宇流動階梯,變相托市也會令對樓市恐慌性需求加劇,自斷通過經屋調節穩定私人樓市的槓桿作用,令樓市失去穩步重回健康水平的最後機會,無論將來樓市大升大跌,整體社會都將損失慘重!
經屋法限年期轉售防投機已足夠
有意見認為,政府只有責任解決居住而非置業問題,故公屋應"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甚至應推"全民社屋",又或經屋姓""不能流入私人市場,表面上合理,但前提是社會普遍不知道真正的社屋成本投入,近年政府每年用在社會房屋恆常開支平均逾10億(還未計社屋興建成本),但2018年社屋租金收入僅6,000多萬,以目前1.4萬個社屋計,每間社屋年維護成本達7.1萬,年租金卻只有約4,700元,以30年使用期計,一間社屋未計興建成本,政府投放資源就過百萬。故全民社屋或社屋為主,納稅人和社會將要付出極大的公帑,故各地都通過不同方式鼓勵社屋租戶自置物業,實際上可長遠大大減輕政府財政壓力!
正因如此,新加坡的組屋容許公民一生購買兩次,五年後可轉售或租出給永久居民(非公民),不用補地價,其明言的目的,就是容許公民獲得與社會發展同步的財富累積,目前新加坡八成的人住在組屋,且私人樓市場也平衡發展;英國的資助出售房屋可隨時出售,要補回折扣比率按年遞減,五年後不用補貼。香港也有研究指出,目前居屋住戶賣出樓宇要補地價的方式,令住戶只享受居住價值,但卻損失了部分的土地價值,不利其向上流動,實在是多輸的政策!
政府誤導經屋補貼隱瞞社屋開支
只是政府一直不肯承認經屋毋須公帑補貼的事實,甚至有意誤導公眾,經屋須龐大公帑補貼,且根據房屋局資料,2013年底已過限制轉讓期的二萬多間經屋,至今也僅得44%被轉讓,既然經屋樓價大升,為何仍有逾半業主無出售,原因很簡單,因為私樓更貴,根本難以改變生活。再者,回歸前經屋與私樓售價差距只有幾萬元,經屋與私樓同步升值也絕對合理,賣經屋"暴利論"無論從量和利潤計算都不成立。而新《經屋法》2011年生效後,經屋轉售期已大幅增至十六年,至今仍未可轉讓,再者2013"萬九公屋"完成後,至今僅建4,100公屋,政府供應根本嘆慢板,政府今次修法何須如此心急修改轉售限制?筆者唯一想到的合理推測,就是以商為本去托市!
其實澳門經屋從來不須補貼公帑、且至今仍是賺錢項目,政府目前已公佈的土地就可建公屋單位逾四萬個,就算打折也完全足夠未來十年以上的公屋興建所需,這還未計數十幅閒置地也可作私樓土地儲備。
經屋年期限售澳人防投機才是多贏政策
筆者一直認為,政府必須有整體的房屋政策,並通過土地儲備和興建規劃穩定公私樓供應,減少樓價非正常的升跌,樓市才能長期維持在與社會經濟發展同步的健康水平,故只要政府能確保經屋短中長期的穩定供應,年輕人不必恐慌性和超負擔購買私樓,而可以經屋作為置業和向上流動的階梯,只要有如澳葡時代設六年的禁售期,以及只能售予澳門人等限制,防止投機,將來經屋價格與整體樓巿同步調整,實際上有助經屋業主日後通過私樓改善居住環境,被賣出的經屋亦會物盡其用成為其他澳門人的安樂蝸和向上流階梯,對社會、賣出和購入者都是多贏,經屋本是多贏的公共政策。
相反,今次修法的眾多限制,甚至將經屋變成非私樓化,連基本的投資保值作用都失卻,妄想以行政限制需求,只會造成更大的恐慌性需求,令私人樓市更失衡。今次的修法從解決居民居住問題絕對是走錯方向,忘記初衷;但換個角度,在托市托價上,今次修法確是"成功"的!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0年7月8日 星期三

做好整體保修防水浸 市諮委關注舊區渠網設計 | 2020-07-08 澳門日報

2020-07-08 澳門日報  A06  |   澳聞  |  做好整體保修防水浸 市諮委關注舊區渠網設計

【本報消息】市政署正開展提督大馬路加建排洪雨水管道首階段工程。市諮委、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該工程僅屬改善工程,而非解決新橋區水浸問題的關鍵工程,建議政府清晰交代渠網設計、保養維護及承受排水能力的指標,以客觀標準衡量處理水浸的成效。林宇滔表示,新橋區水浸並非單一問題,他以工務局去年出台"改善澳門半島排水系統"的研究為例。其中,分析○五年至一六年新橋及高士德區水浸成因,包括排水口擋水、下水道排水能力不足、集水井淤塞及下水道淤塞等問題。
質疑雨季展工程
今次市政署工程是有助改善排水,但若不做好渠網整體保養維修,新橋區水浸問題仍會零星出現。他不反對是次工程,但質疑為何在雨季才開展工程,完成工程已過雨季,難以檢視成效。
林宇滔稱,新橋、高士德一帶有雨水泵房,只要雨水泵房運作正常、做好渠網清淤以及應對措施,理論上是不受天文大潮影響、不會出現水浸。對於光復街及新橋區一帶排水能力較弱,他認為原因是整體渠網維護不足,包括清渠、維修,甚至處理非法排污不力所致。
林宇滔促請政府清晰交代渠網設計、保養維護及承受排水能力的指標,即每小時可承受多少毫米雨量的標準;又以"改善澳門半島排水系統"的研究為例,在歷年最大降雨中,平均一小時無超過一百毫米的雨量,而以兩小時計算,則最高約六十餘毫米的雨量。
須抗百毫米雨量
故他建議設計標準為一小時可承受一百毫米的雨量,令渠網興建、渠務清淤、維修保養,以至非法排污等都可根據相關標準處理,指出現時無排水能力標準,無法衡量及監督政府處理水浸的成效。對於社會擔心道路重複開挖的問題。林宇滔認為,至今仍未做好協調,可謂跨部門的"死症",由於牽涉到不同部門、公用事業公司,應有部門做好整體規劃協調,去確保每一個公共事業規劃得到系統、有序落實,以及真正從規劃上,避免重複開挖才是關鍵問題。
跨部門監督挖路
他指,但目前不遵守兩年不重複開挖規定的挖路工程方,並無受到處罰,有關規定只是隔靴搔癢,促請政府一定要有強而有力的跨部門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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