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規範電動輪椅2019已獲社會共識 唯因交局捆綁大加罰金被攬炒|2022-01-28 訊報 宇論滔滔

    日前北區有的士在馬路上撞到電動輪椅的意外。涉事的士由永樂街右轉駛出馬場海邊馬路,當時老翁乘坐電動輪椅在馬路上行駛,迎頭與準備右轉的的士相撞後倒地,消防在現場檢查發現老翁膝蓋擦傷,把他送上山頂醫院治理,情況穩定。根據中午的即時新聞:治安警表示的士轉彎駛出路口時車速過快,經已票控 60多歲的士司機。

    及後由於有涉及意外的行車紀錄片段上網,根據片段所示,的士轉彎車速不算快,且輪椅是在行車道上與行車方向「逆行」,但由於即時新聞只看到警方檢控司機未有檢控電動輪椅使用者,事件隨即引起社交平台熱議,不少意見認為,電動輪椅在汽車道上「逆行」在先,的士司機不應被罰,甚至引起「電動輪椅」大曬、可在馬路上「橫行」的論調。

警方初指的士車速高被檢控引爭議

    當日晚上警方更新資訊時強調,該意外中,60多歲的士司機涉不安全停車,74歲乘坐電動輪椅老翁沒使用人行橫道,雙方均被票控,事故起因仍待調查。

    就不少意見質疑警方以:「駛出路口時車速過快」為由檢控司機。警方當晚解畫稱:涉事的士司機涉嫌觸犯《道路交通法》第四節中關於車速的部分,當中第三十條一般原則第一款規定:「駕駛員應根據道路特徵及狀況、車輛規格及狀況、運載貨物、天氣情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車輛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故單看條文,與警方所述的票控理由「的士轉彎駛出路口時車速過快」的表述確有差距,警方晚上也「修訂」字眼,指的士司機涉「不安全停車」被檢控。

電動輪椅等同行人非「大曬」

    另一個爭議點,就是電動輪椅在行車路上「逆行」,警方在首條新聞時沒有表示會作處罰。也引起不少意見質疑「電動輪椅」是否大曬?可在馬路上橫行甚或「逆駛」?筆者必須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殘疾人士車輛、輪椅等同行人(另有規定除外),意味著殘疾人士車輛、輪椅在《道路交通法》等同一般行人,應該使用行人道及人行橫道通行。故警方晚上的發佈也明確指出,乘坐電動輪椅老翁因沒使用人行橫道也被票控。筆者也必須強調,按照現行法律,電動輪椅是需要與行人一樣受到法律規範,而不是無王管。

    值得一提,根據當日片段,電動輪椅使用者疑似由利昌工業大廈對出橫過馬路到康樂新邨,到接近對面行人路時,疑似有車輛在車道上停泊或慢駛,故在行車線中線時想繞過該車(變成逆行),的士也因此選擇右轉後入中線避開車輛,造成今次意外。

五十米內無過路設施行人可橫過馬路

    值得留意,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第五款規定:「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儘快橫過。」簡單來說,如果行人需橫過馬路且五十米內沒有人行橫道,可在安全情況下在人行橫道以外地方橫過行車道,當日輪椅使用者是否符合這些例外情況,就要現場量度和考慮當時實際現場狀況。

    《道路交通法》明確規定輪椅或電動輪椅等同行人需遵守法例,但本澳規範無障礙設施的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生效至今近40年未作任何修訂,不少條文落後及無強制性,本澳行人路緣過高、行人寬道不夠、或有各種公共固定障礙物等,令輪椅人士難以通行,甚至被逼要在馬路上通行。為此,筆者早前已質詢當局盡快更新該法。

諮詢規管電動輪椅九成四贊成

    此外,早在2019年1月推出的《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 公開諮詢文本(下簡稱「文本」)中,當局已有清晰羅列電動輪椅的各類亂象及問題,並提出要對電動輪椅的改裝、負重、速度、載客等作出規範及有相應罰則。筆者所屬協會當時亦有提交書面意見,明確「機動輪椅確實需要規範,並制訂速度限制,確保其在行人道行駛時其他行人的安全,但前期應與市政署溝通,確保全澳行人道都能配合無障礙通行。」根據諮詢總結報告:「收到近九成四意見贊同加強規管機動輪椅的建議。本局將審慎考慮訂定機動輪椅的改裝、速度限制、負重或其他認為適宜的通行規則。本局會持續聽取社會意見,完善相關工作。」意味社會對規範電動輪椅早有共識。

    除電動輪椅外,本澳《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雖明確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對當時曾流行一時的「平衡車」未作任何規範,「文本」亦建議作出規管。此外,「文本」亦對單車駕駛者提出如須戴頭盔等更多規範,但筆者認為,更重要是應將單車作發牌管理,並對其行駛及停泊作出明確的規範及跟進處罰,否則再多的細則都可能無法有效執法。

    唯由於當時社會強烈反對當局大幅提升《道路交通法》的交通罰金,但政府不是順應民意暫緩調升罰金先作其他修改,而是採用「攬炒」態度,對其他早應作出規範的交通問題一併無限期延後!

駕駛者防禦性駕駛意識待加強

    最後,筆者也想提醒,除了《道路交通法》、《建築障礙的消除》等法律須需及早更新,跟上社會發展外。另外一個必須持續宣傳和教育的是道路使用者、尤其是駕駛者的安全意識,再多再嚴格的道路交通規則,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人的犯錯,作為駕駛者由於駕駛車輛,其可能造成的傷害遠較行人犯錯為大,故駕駛者需要通過考取駕駛執照才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目的就是駕駛者不單本身要盡量避免犯錯,更應該時刻保持警惕,並能預警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犯錯,提前主動採取措施避免意外發生,但無論是對駕駛者本身的安全意識培養,又或更高級的防禦性駕駛意識推廣,澳門都確實極待加強!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2年1月14日 星期五

Omicron來勢洶洶 推動長幼接種疫苗 實刻不容緩|2022-01-14 訊報 宇論滔滔

    執筆之時,衛生局剛接獲內地通報,中山市坦洲鎮出現新冠肺炎確診個案,兩名澳門人因與確診患者在一月九日參加同一場宴會被列為密切接觸者,兩人分別任職於本澳護老院及托兒所。

    幸好兩人初步核檢結果均為陰性,被安排到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進行醫學觀察。由於兩人在宴會當晚回澳,並在1月10、11及12日上班,衛生局現正在聯絡兩人的同住者、同事及工作期間接觸的人士,包括同住者9人,托兒所87人,護養院145人。托兒所所有人士被列作次密切接觸者,將獲安排到酒店進行醫學觀察,年幼的兒童會安排一名家長陪同;而明暉護老院的次密切接觸者會在護老院原址進行醫學觀察,工作人員則以閉環方式管理。

次密接觸者須隔離戒備明顯升級

    最早在南非被發現的新冠變種病毒Omicron,由於其傳染力極強,近期在世界各地不斷肆虐,筆者只好寄望澳門剛發現的兩例密切接觸者僅屬虛驚一場,之後的檢測都屬陰性,否則他們工作地點都是高危、且低疫苗接種率的群體,加上已工作三天,真的有機會在澳牽出新一波疫情。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本澳兩位密切接觸者初步檢測呈陰性,但當局已即時將與他們有密切接觸的人士,即次密切接觸者安排隔離,做法明顯較過去更嚴謹及升級,雖然未見當局公佈內地確診者的病毒源頭,但特區政府已將其視為Omicron等級嚴陣以待。

    近期在世界各地肆虐的Omicron,今年第一週歐洲通報新增逾七百萬人感染Omicron,較之前增長逾倍。世衛估計未來六至八週,Omicron將感染超過一半的歐洲人口。美國日前單日就通報確診一百三十五萬例新冠病例。

Omicron重死症少但傳染力強不容忽視

    雖然目前數據顯示,感染Omicron的重症率較其他新冠變種病毒較低,但因感染人數極多,住院人數仍相當龐大,同樣有可能癱瘓醫療系統,從而導致重症及死亡率上升,根據美國衛生部資料,目前至少十四萬五千九百多人染疫住院,超越去年一月的十四萬二千人紀錄。

    美國白宮首席防疫顧問弗奇更表明,不論有沒有接種疫苗,「大概每個人」都會感染Omicron,但強調有接種疫苗者有很高可能不會住院或病逝,與已接種疫苗者相較,未接種者病逝風險高出廿倍,重症住院風險高出十七倍,染疫風險高十倍。數據顯示出接種疫苗的重要性,也再印證筆者一直以來強調的觀點,由於新冠變種病毒令疫苗保護力下降,注射疫苗無法建立群體免疫,但對目前已知所有的變種病毒,新冠疫苗仍對重症及死亡有有效的保護率,隨著病毒的全球擴散,注射疫苗是唯一保護自己,避免感染新冠後自己出現重症及死亡風險的唯一有效辦法。再者,目前全球注射疫苗數已近九十四億劑,疫苗的副作用基本已被了解及掌握數據,注射疫苗產生的副作用或風險,也肯定較直接感染新冠病毒為低。

長者小童接種率極低應重點推動

    根據衛生局公佈最新的資料,澳門目前已接種近一百萬劑疫苗,疫苗接種率72.86%(以最少一劑計),按年齡段計,3至11歲約為1.6%,12至19歲約65%,20至29歲約94%,30至39歲約96.3%,40至49歲約99.9%,50至59歲約81.5%,60至69歲61.6%,70至79歲約41.9%,80歲或以上約14.9%。

    從年齡段分析,本澳青中壯年(20-59歲)的接種率均已逾九成,但值得留意的是,今次本澳兩名密切接觸者工作場所的服務對象,均是接種率最低、甚至未能接種(3歲以下)的群組。如何提高兒童接種率,以及長者的接種率,才是本澳疫苗接種策略的關鍵所在。現時,長者可選擇接種兩種疫苗,國藥滅活疫苗最低接種年齡為3歲,mRNA疫苗(BioNTech)最低接種年齡為12歲。

    從病毒繁殖進化變異的角度看,Omicron這種傳染力極強的新冠變異病毒出現是遲早的事,因為病毒只要有宿主讓其不斷繁殖和傳播,就可以隨機變異出能突破人類防疫措施的新變種病毒,意味著再嚴厲的防疫措施,只要病毒仍在傳播繁殖,病毒最後必定獲勝。這也是很多專家已斷定人類無法完全消滅新冠病毒,人類最終必然會與「病毒共存」,人類要做的是在達到這個平衡前,應如何將疫情對人類性命的影響降至最低。

Omicron危中有機或可終結疫情?

    新冠疫情至今,重大的病毒變異已有十三次,Omicron是第十四次,一般估計,其源於非洲且是在一些免疫力低下的人群(非洲部分地區愛滋病比例高達20%)大量傳播而產生的,其傳播力極強。若以傳染病學的R0值(即病毒在完全沒有抵抗力的人口族群傳播時平均每人可傳染人數)計算,新冠病毒最初的R0 = 2.4~2.6;引發美國首波流行的D614G病毒R0 = 3;Alpha變種病毒R0 = 4~5;Delta的R0 = 5~8,而Omicron的R0值約為10。

    但危中亦有機,如果Omicron真的在短時間內造成全球大部份人感染,加上其致重症及致死率能夠接近一般流感(假設大部分人已接種疫苗),意味Omicron或能成為令全球疫情完結的最後一根稻草,甚至最快可讓全球新冠疫情在上半年完結,大部分接種率高的地區就可恢復正常往來,屆時已基本完成全面接種的內地相信也會恢復通關,澳門也必定跟隨,故無論從哪個方向推論,盡快接種疫苗、尤其鼓勵和推動家中長幼接種疫苗,已是今年春節大家首要的家庭任務。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2年1月7日 星期五

土地工務局高層官員再涉貪 架構革新資訊透明方能治亂|2022-01-07 訊報 宇論滔滔

    廉政公署於去年12月揭發土地工務運輸局前局長李燦烽涉嫌在任職期間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清洗黑錢和濫用職權罪,不法審批多宗建築項目申請,且涉及至少兩名商人。案情指,該工務局前領導在任期間違法准許某建築項目沿用已失效的街道準線圖,令該項目申請獲批;該前領導又涉嫌收取另一商人給予的巨額利益,加速即將到期土地的工程項目驗收工作並發出使用准照;又要求下屬撰寫有利的分析意見,協助發展商成功獲批合併土地,從而令發展商能以高價出售,從中賺取巨額利潤。而檢察院同日表示,經對案件合共八名嫌犯進行刑事訊問,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且所涉及利益及金額相當巨大,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案中三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回歸後多名土地工務官員涉貪

    今次是繼2006年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貪案,以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前局長賈利安2019年6月懷疑涉貪,被檢察院扣押他與家人合共40個物業後,又一涉及「土地工務範疇」主管領導受賄和濫用職權的案件,案件不但反映出涉事官員的自身問題,更反映出政府部門當中出現系統性的問題。

    筆者必須指出,對於本澳整體而言,土地工務運輸局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政府部門,因為工務局所管轄的範圍包括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建設審批、基礎建設等,無不與城市發展和建設息息相關,當中亦涉及龐大的公共利益,資訊的透明度和公眾的有效監督尤為重要。

土地資訊淪為特別資訊和資產

    此外,本澳近年頻頻出現許多涉及土地和建設的爭議,而疊石塘山、益隆炮竹廠、南灣湖CD區多幅土地及牛皮廠地段等也涉嫌或證實涉貪等。上述事件源於特區政府並沒有盡其職責,認真守護土地公義,尤其經歷了諸多土地爭議事件後,特區政府未有主動巡查全澳所有私人土地的狀況和業權人情況,至今亦未有系統地公開全澳整體的土地資訊,讓公眾知悉。這些「收收埋埋」的土地資訊,最終容易成為某些人的「特別資訊」和「特別資產」,更容易成為貪污的溫床。

    必須指出,自2006年歐案後,特區政府確實有系統性增加本澳土地及項目審批的資訊透明度,包括引入「土地公開旁聽制度」、設立「地籍資訊網」、修訂《土地法》、立《城規法》及《文遺法》等,並明確三大法的公開制度等,今日本澳土地及工務項目的透明度,確實已較回歸初大大增加!

    不過,如果從橫向比較,本澳土地項目的資訊透明度和完整度,又確實遠較香港和內地遜色。如《城規法》於2014年3月正式生效後,明確規定工務局完成編制規劃條件圖草案時,必須要進行公示,並讓公眾就此發表意見。在完成公示階段後,草案會再交到城市規劃委員會討論後,才可正式生效。

城規法生效後仍想規避公眾監督

    《城規法》生效以來,相關的規劃條件圖的正本、草案、草案說明和公眾意見等均一直存放在網上供公眾隨時查閱。但筆者在2019年發現,工務局在完成規劃條件圖草案公示程序和城規會討論程序後,其「城市規劃資訊網」僅公佈規劃條件圖的正本,而草案、草案說明、公眾意見等對於相關土地規劃極其重要的文件卻未有「留底」,由於草案說明會附上制訂相關標準或要求的原因及解釋等,而條件圖正本只有最終要求,政府在城規會完成討論後,將草案、草案說明及公眾意見刪除,只會令公眾事後難以了解規劃條件圖批出的公眾討論過程和變化。

    此外,《城規會》自2016年開始上載全體會議的視頻,並在2017年5月31日開始制作公開旁聽會議的網上直播,但卻只保留最近六次的視頻供公眾查閱,亦沒有詳細的會議紀錄讓公眾查閱,這些應作永久保留和作公開的資料,卻被當局「事後刪除」,明顯不符《城規法》「公開、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

廉署調查糾正法定要求但未符法律原意

    為此筆者曾入信工務局要求改善,未獲正面回應後,筆者再入信要求廉署調查,雖然經過廉署的行政調查後,工務局自2020年3月起,已應廉署要求將與規劃條件圖相關的草案、草案說明和公眾意見一併上載至「城市規劃資訊網」上,但是在這之前的規劃條件圖草案等文件卻仍然未見蹤影。此舉明顯與《城規法》的「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和「公開原則」相違背,也是官員有心規避公眾監察的實質操作。

    更令筆者不滿的是,廉署調查亦以《城規法》未有要求將《城規會》公開會議記錄公開,以及對視頻公開作任何規範,故認為當局操作「未見違法」。但筆者則認為,當局的做法根本是用盡辦法規避《城規法》的「公開、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

土地工務系統性問題須動大手術

    筆者必須強調,從今次廉署揭發工務局前領導一案,可以看出政府部門在土地管理和建設審批上存有許多問題。特區政府有必要找到合適的領導人選,空降該局,進行整頓和領導該局的內部改革,並必須就局內土地及項目的系統性資訊公開進行一次「大手術」。此外,土地、城規、建設等議題涉及社會重大公共利益,特區政府有必要全面巡查全澳的土地尤其是私人土地的情況,並系統地公開全澳整體土地資訊。筆者認為只有資訊全面公開透明,才是廉潔善政、公眾監督之本。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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