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區有的士在馬路上撞到電動輪椅的意外。涉事的士由永樂街右轉駛出馬場海邊馬路,當時老翁乘坐電動輪椅在馬路上行駛,迎頭與準備右轉的的士相撞後倒地,消防在現場檢查發現老翁膝蓋擦傷,把他送上山頂醫院治理,情況穩定。根據中午的即時新聞:治安警表示的士轉彎駛出路口時車速過快,經已票控 60多歲的士司機。
及後由於有涉及意外的行車紀錄片段上網,根據片段所示,的士轉彎車速不算快,且輪椅是在行車道上與行車方向「逆行」,但由於即時新聞只看到警方檢控司機未有檢控電動輪椅使用者,事件隨即引起社交平台熱議,不少意見認為,電動輪椅在汽車道上「逆行」在先,的士司機不應被罰,甚至引起「電動輪椅」大曬、可在馬路上「橫行」的論調。
警方初指的士車速高被檢控引爭議
當日晚上警方更新資訊時強調,該意外中,60多歲的士司機涉不安全停車,74歲乘坐電動輪椅老翁沒使用人行橫道,雙方均被票控,事故起因仍待調查。
就不少意見質疑警方以:「駛出路口時車速過快」為由檢控司機。警方當晚解畫稱:涉事的士司機涉嫌觸犯《道路交通法》第四節中關於車速的部分,當中第三十條一般原則第一款規定:「駕駛員應根據道路特徵及狀況、車輛規格及狀況、運載貨物、天氣情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車輛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故單看條文,與警方所述的票控理由「的士轉彎駛出路口時車速過快」的表述確有差距,警方晚上也「修訂」字眼,指的士司機涉「不安全停車」被檢控。
電動輪椅等同行人非「大曬」
另一個爭議點,就是電動輪椅在行車路上「逆行」,警方在首條新聞時沒有表示會作處罰。也引起不少意見質疑「電動輪椅」是否大曬?可在馬路上橫行甚或「逆駛」?筆者必須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殘疾人士車輛、輪椅等同行人(另有規定除外),意味著殘疾人士車輛、輪椅在《道路交通法》等同一般行人,應該使用行人道及人行橫道通行。故警方晚上的發佈也明確指出,乘坐電動輪椅老翁因沒使用人行橫道也被票控。筆者也必須強調,按照現行法律,電動輪椅是需要與行人一樣受到法律規範,而不是無王管。
值得一提,根據當日片段,電動輪椅使用者疑似由利昌工業大廈對出橫過馬路到康樂新邨,到接近對面行人路時,疑似有車輛在車道上停泊或慢駛,故在行車線中線時想繞過該車(變成逆行),的士也因此選擇右轉後入中線避開車輛,造成今次意外。
五十米內無過路設施行人可橫過馬路
值得留意,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條第五款規定:「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儘快橫過。」簡單來說,如果行人需橫過馬路且五十米內沒有人行橫道,可在安全情況下在人行橫道以外地方橫過行車道,當日輪椅使用者是否符合這些例外情況,就要現場量度和考慮當時實際現場狀況。
《道路交通法》明確規定輪椅或電動輪椅等同行人需遵守法例,但本澳規範無障礙設施的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生效至今近40年未作任何修訂,不少條文落後及無強制性,本澳行人路緣過高、行人寬道不夠、或有各種公共固定障礙物等,令輪椅人士難以通行,甚至被逼要在馬路上通行。為此,筆者早前已質詢當局盡快更新該法。
諮詢規管電動輪椅九成四贊成
此外,早在2019年1月推出的《修訂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其補充法規》 公開諮詢文本(下簡稱「文本」)中,當局已有清晰羅列電動輪椅的各類亂象及問題,並提出要對電動輪椅的改裝、負重、速度、載客等作出規範及有相應罰則。筆者所屬協會當時亦有提交書面意見,明確「機動輪椅確實需要規範,並制訂速度限制,確保其在行人道行駛時其他行人的安全,但前期應與市政署溝通,確保全澳行人道都能配合無障礙通行。」根據諮詢總結報告:「收到近九成四意見贊同加強規管機動輪椅的建議。本局將審慎考慮訂定機動輪椅的改裝、速度限制、負重或其他認為適宜的通行規則。本局會持續聽取社會意見,完善相關工作。」意味社會對規範電動輪椅早有共識。
除電動輪椅外,本澳《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雖明確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對當時曾流行一時的「平衡車」未作任何規範,「文本」亦建議作出規管。此外,「文本」亦對單車駕駛者提出如須戴頭盔等更多規範,但筆者認為,更重要是應將單車作發牌管理,並對其行駛及停泊作出明確的規範及跟進處罰,否則再多的細則都可能無法有效執法。
唯由於當時社會強烈反對當局大幅提升《道路交通法》的交通罰金,但政府不是順應民意暫緩調升罰金先作其他修改,而是採用「攬炒」態度,對其他早應作出規範的交通問題一併無限期延後!
駕駛者防禦性駕駛意識待加強
最後,筆者也想提醒,除了《道路交通法》、《建築障礙的消除》等法律須需及早更新,跟上社會發展外。另外一個必須持續宣傳和教育的是道路使用者、尤其是駕駛者的安全意識,再多再嚴格的道路交通規則,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人的犯錯,作為駕駛者由於駕駛車輛,其可能造成的傷害遠較行人犯錯為大,故駕駛者需要通過考取駕駛執照才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目的就是駕駛者不單本身要盡量避免犯錯,更應該時刻保持警惕,並能預警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犯錯,提前主動採取措施避免意外發生,但無論是對駕駛者本身的安全意識培養,又或更高級的防禦性駕駛意識推廣,澳門都確實極待加強!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